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萬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萬元。兩名投資者獲賠合計78.35萬元。
據(jù)介紹,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決機制進行審理。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萬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萬元。兩名投資者獲賠合計78.35萬元。
據(jù)介紹,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決機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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