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卓皙雯 廣州報道
合理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是激活數據要素市場的前置關鍵。隨著數據基礎制度逐步構建,各地政府相繼推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文件,以規(guī)范數據資源授權和開發(fā)利用。日前,惠州出臺《惠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與近期廣州發(fā)布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征求意見稿在授權模式、平臺運營、主體職責劃分等方面均有不同。
2023年8月,浙江出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試行辦法。一年后,江蘇發(fā)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南財數據團隊通過對比分析浙江、江蘇、廣州、惠州四地發(fā)布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規(guī)范文件具體細則發(fā)現,江蘇、廣州明確劃分授權主體職責,促進功能分離;浙江圍繞授權運營單位權利與規(guī)范,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惠州則采取兩種授權方式并行,由不同單位組織實施。
1. 授權模式:江蘇和廣州明確不同主體職責,促進功能分離
2023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分級授權”模式,省市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授權運營域,縣(市、區(qū))依托市級授權運營域開展授權運營工作,明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要結合重點領域和具體應用場景確定授權運營領域與授權運營單位。
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數據局發(fā)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江蘇采用“兩級主體、分級授權”模式,授權對象分為運營主體和開發(fā)主體,由數據主管部門試點確定運營主體,再由運營主體選擇開發(fā)主體進行數據開發(fā)利用。其中提到,運營主體承擔數據安全與合規(guī)、平臺建設管理、數據質量、運營保障、運營生態(tài)培育等職責;開發(fā)主體承擔數據安全合規(guī)開發(fā)利用、數據產品經營等責任。
2024年8月1日,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發(fā)布《廣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提出“運商分離”的創(chuàng)新模式,要求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與數據商功能分離,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從事可能影響數據商公平公正準入的活動及應由數據商開展的相關營利性活動。廣州通過建立統(tǒng)一通道——公共數據運營平臺進行數據授權運營,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負責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建設運營、服務支撐、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
2024年8月14日,惠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發(fā)布《惠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采用“綜合授權”和“分領域授權”兩種并行方式。綜合授權運營由惠州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組織實施,面向全社會征集數據應用需求及應用方案,與數據服務商簽訂協議;分領域授權運營由惠州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組織實施,推薦該行業(yè)領域的數據服務商參與授權運營工作。
2.平臺運營:江蘇、廣州提出由運營主體承擔平臺建設
在江蘇,省市共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包括運營服務平臺和授權監(jiān)管平臺。由運營主體承擔建設和管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的責任。
浙江提出,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組織、建設和運維授權運營域,為授權運營單位提供加工處理授權運營公共數據服務的特定安全域。
廣州建設統(tǒng)一通道——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負責平臺的建設運營、服務支撐、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工作。
惠州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負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對公共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與使用,并承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的運營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保障工作。
3.數據目錄編制:江蘇要求運營主體編制數據資源目錄
江蘇提出,運營主體應結合應用場景編制授權運營數據資源目錄,并據該目錄向數據主管部門申請數據。
在廣州,作為數源部門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該單位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編制和更新。
惠州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編制該部門、該行業(yè)、該領域公共數據目錄。
4.職責分工:各地職責劃分具有不同特色
在江蘇,由數據主管部門向兩級主體供給數據,指導、監(jiān)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的建設和運營,推動形成數據產品目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推動跨領域典型場景應用創(chuàng)新,加快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在浙江,由公共數據、網信、發(fā)展改革、經信、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財政、市場監(jiān)管等省級單位共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各司其職。
在廣州,由廣州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推動、監(jiān)督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組織編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標準規(guī)范,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保障全鏈條管理體系。
在惠州,惠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應健全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指導、統(tǒng)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在區(qū)級,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承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